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的稳步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教学督导组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指导性机构,是进行全校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监督和指导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各二级学院对教学质量实行自我监控、具体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部分。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等)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教学督导科(综合科),办公室负责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学习质量等方面进行动态监控、督导和评价。同时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负责建设,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指导。一般15-20人,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或分为若干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特邀教学督导员、特聘督导员和校内专、兼职督导员构成,特邀督导员为政府、社会上关心学校发展的领导、行业企业专家或学生家长等,特聘督导员包括各级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学校已退休教授和本科院校的教授等,校内专、兼职督导员由校内副教授以上相关中层干部和副教授以上优秀教师担任。特邀、特聘教学督导员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聘请,校内专、兼职督导员由本人申报和各二级学院推荐等方式产生。对本人申报和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初审,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可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确定督导员人数,一般由3-7人组成。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为若干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经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一经聘任,聘期三年,由二级学院考核合格后可连聘连任,督导员名单报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督导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相关工作规定的,二级学院有权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从校外特邀、特聘或遵照学校人事管理规定从校内在岗在职教师中选聘担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关爱学生成长,关心学校发展,师德高尚,坚持立德树人,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先进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敢说真话,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校内专、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各类教学名师、省级(含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
5、身体健康,有充足的工作时间保证。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各二级学院从本学院在职教师中选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成长,关心学校发展,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2、原则上要有十年以上的高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理解、贯彻落实能力;
4、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各类教学名师、各类优秀教师优先;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教学督导工作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以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为指导,以“导”为主,以“督”为辅,以指导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目的,以坚持实事求是,相互尊重,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全面开展“督教、督学、督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分别对全校和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重点围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条件、教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等有计划地开展督导工作,促进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提升。内容包括:
1、质量监控。通过听课、日常巡视、调研和教学资料检查等方式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全面了解学校和二级学院各层次各环节的教学质量情况;
2、督查指导。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方法、教学组织与实施以及教学条件和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给予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给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3、教学评价。参与各类教学相关评价,指导完善学校、二级学院各层次各环节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工作;对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研究分析,了解教风、学风情况,及时给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专题调研。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需要组织专题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教学管理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其他工作。承担学校或二级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需履行以下职责:
1、深入理论、实践教学一线,对授课教师或推优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做好听课记录,并指出指导意见。一般每人每周2-4学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教学事故及时调查核实后反馈给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根据《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优秀奖”推选办法(试行)》及时处理、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先进教师评选和教师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2、参与日常巡视(包括线上),一般每人每周不少于2-4学时;按计划参与评教评学、现场调研、专题调研等活动(一般每人每学期不少于1项),听取、收集、总结分析教学、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教学事故及时调查核实后反馈给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根据《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处理、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先进教师评选和教师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3、按计划做好线上线下各教学环节,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是否含课程思政)、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的检查评价;根据安排参与教务处组织的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根据情况要求限期整改和回复,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状态实施常态化的监督和指导;
4、根据安排参与人事处新进教师听课;参与人事处青年教师导师制常态化监督和指导,与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起共同参与人事处每年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参与由教务处组织的各项教学评审工作等。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
5、参与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考核、评价评估和督导问题复查工作;
6、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或根据教学与管理部门的建议对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核实,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建议,并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和回复;
7、在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发现教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建议表彰和奖励,协助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与优秀教师事迹;
8、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研究,按时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及有关交流研讨活动;
9、参与的各项督导工作在《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手册》上做详细记录,每学期末连同其他督导资料一并交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中心存档,作为各级督导年度评优依据;
10、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建议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开展学习研讨活动,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熟悉学校教学管理、教学督导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依据教学管理和教学督导工作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2、深入理论、实践教学一线,对二级学院授课教师进行随堂听课,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具体学时由各二级学院结合校级督导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做好听课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和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指导或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
3、对常规教学秩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师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是否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是否有影响课堂教学的不当行为;学生迟到、早退和到课的情况;教学条件是否保障到位;教学管理是否到位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和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指导或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
4、常规做好所在二级学院各教学环节的日常检查评价;协助二级学院和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参与教务处组织的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和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指导或要求限期整改和回复;
5、负责二级学院学生评教分中心的管理,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组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了解教师对授课班级学风、班风的评价,听取学生对教师教学和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和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心,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关整改建议或要求限期整改和回复;
6、积极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与优秀教师事迹;
7、积极参与二级学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协助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8、根据安排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中心组织的会议及有关交流研讨活动;
9、参与的各项督导工作工作量不超过校级督导工作量,各项督导工作需在《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手册》上做详细记录,每学期末连同其他督导资料由二级学院督导组一并交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存档,作为各级督导年度评优依据;
10、完成二级学院领导、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中心和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1、学习党和国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政策、文件,提高督导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开展校内外学习或经验交流,提高督导业务能力;
3、参加或列席学校及各有关部门或二级学院与督导工作相关的工作会议,参与学校或二级学院教学相关部门评审类督导工作;
4、向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建议;
5、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公费用、督导工作补贴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考核合格,特邀教学督导员、特聘校外专家教授根据参与的督导项目发放津贴,特聘校内退休教授由人事处按学校返聘有关人员规定发放津贴,校内兼职督导员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根据督导工作所占课时发放津贴。二级学院督导组由各二级学院提供相关工作保障;
6、校院两级督导工作经历在职称评称时视作有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7、各部门及学校教职员工应高度重视、自觉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接受教学督导,干扰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的义务
1、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2、每年年初、期初结合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和二级学院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督导组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期末、年底向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提交学期、年度工作总结,做到年初有计划、学期有小结、年底有总结;
3、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安排具体工作、研讨工作问题、进行工作总结,进行的各项工作在《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督导组工作手册》上做详细记录;
4、校院两级督导组《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督导组工作手册》、督导工作有关文字记录和表格、以及各项督导结果等每学期末均须交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心存档,作为督导组年度评优依据。鼓励各二级学院督导组创新开展工作,打造亮点和特色;
5、挂牌工作,认真履行校院两级督导职责,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结果。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反馈,便于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及时协助解决;
6、定期做好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的换届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会议制度
1、每学期期初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会议,明确学期和年度全校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主持召开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具体研讨学期工作,部署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2、各级督导组发现教学质量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后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专门研讨,取得共识,形成意见及时反馈给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教学督导科,有争议的及时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审意决定;
3、每学期、学年末学校、二级学院督导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于每学年末组织优秀督导员、优秀督导组申报工作。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优秀督导组和优秀督导员名单。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对二级学院督导组和校院两级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按30%比例评优,考核优秀的督导组、督导员,学校将予以奖励。其中教学督导组给予3000元奖励,优秀督导员给予1000元奖励(绩效改革后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加分项)。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月1日起执行,由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中心负责解释。